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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消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陜西省消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an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NFPA。
第二條 協會是全省消防科技、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致力于促進我省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為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陜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陜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消防協會和陜西省消防救援總隊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陜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普知識,提高社會的消防意識;
(二)加強國內外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提高消防科學技術水平;
(三)組織會員開展消防業務、消防學術研究和消防新技術、新產品的科研開發;
(四)接受委托或邀請,承擔或參與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起草與修訂、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與論證、消防技術論證與評審,推廣先進消防技術及科技成果;
(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根據授權或者委托,依法開展消防產品質量及建筑裝飾裝修材料防火性能檢測、消防安全培訓;
(六)興辦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事業,組織開展消防公益活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消防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
(七)成立消防行業自律組織,建立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引導和規范消防市場規范經營、有序發展;
(八)組織參與對有關消防發展的決策進行的論證,及時向政府及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建議;
(九)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行業自律規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評審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讀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擁護協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自愿申請入會者,經批準后成為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助理工程師或相當于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上的消防行業技術人員;具有五年以上實踐經驗的消防工作者;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革新成績突出者;熱心消防事業、支持協會工作并做出一定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單位會員:自愿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的專業性消防組織;消防重點保衛單位;與消防有關的科研、教學、設計單位及生產、銷售、施工企業;社會服務機構、有關管理部門和學術團體。
各市、示范區消防協會向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即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協助搞好行業管理;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協會的活動;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有關證件。
會員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3次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觸犯法律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延長任期不超過1屆。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學術活動需要,協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其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協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單獨賬號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23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的原則和專業特點制定工作細則,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后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