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029-86167617 029-86167591 傳真:029-86167617 郵編:710018 郵箱:sxsxfxh@163.com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訂必要性
198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稱現行法)對建立我國的標準化法律體系,提升產品質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現行法確立的標準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一是標準范圍過窄,主要限于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保要求。二是強制性標準制定主體分散,交叉重復問題突出。三是政府主導制定標準過多,團體、企業等市場主體自主制定、快速反映市場需求的標準少,導致標準有效供給不足。四是缺少對標準制定、實施、評價、標準化工作等進行監督的具體措施,不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標準化改革工作,在《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中明確要求“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工作,確保改革于法有據”。
質檢總局根據《改革方案》要求,于2015年7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正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上報國務院。收到此件后,法制辦征求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業協會意見,并赴地方調研,會同質檢總局對送審稿進行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總體思路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優化現行標準體系結構,理順標準管理體制,更好發揮標準化在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等方面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二是堅持簡政放權、鼓勵科技創新,更加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標準制定、實施中的重要作用,由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共同努力推進標準化工作,積極培育和推動團體標準發展。三是根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擴大制定標準的范圍。四是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建立部門間協調機制、完善監管措施,強化對標準化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標準范圍。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將制定標準的范圍擴大到農業、服務業和社會管理領域,由產品擴大到服務(第二條)。
(二)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針對強制性標準層級多,內容交叉、重復甚至矛盾等突出問題,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將強制性標準范圍限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第九條第一款)。二是明確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由其負責立項、編號、發布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同時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并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第九條第五款、第二十二條)。
(三)優化推薦性標準體系。征求意見稿明確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同時,為滿足地方實際需要,征求意見稿規定,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地方標準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
(四)引入團體標準,完善企業標準有關規定。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和服務競爭力,征求意見稿一是明確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供社會自愿采用(第十三條第一款)。二是考慮到團體標準尚在試點階段,規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三是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第十四條)。四是建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取代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要求(第二十四條)。
(五)完善制定標準的原則、程序等要求。征求意見稿一是明確規定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確保定期完成(第十五條)。二是規定制定標準應當符合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等要求,并不得存在損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內容(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三是突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標準制定中的作用,并規定制定標準應當廣泛聽取企業、科研機構、消費者和社會團體的意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四是建立標準實施跟蹤評價制度,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標準修訂、廢止的依據(第二十二條)。
(六)厘清監管部門職責,賦予必要監管手段。一是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第五條)。二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三是明確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四是建立標準爭議協調機制,對標準制定、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第三十四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家鼓勵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標準實施經濟調控、市場準入、行政監管和提供公共服務,培育發展標準化服務業,并針對有關標準化違法行為補充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6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