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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是企業確保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墻”,值班人員熟練掌握操作系統,可將初起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2016年11月29日上午,深圳市寶安公安分局流塘派出所消防民警根據群眾投訴,對轄區西鄉街道某物業分公司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發現,該物業分公司所負責的小區消防控制室內的兩名值班人員均沒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屬無證上崗。
消防民警隨即將涉嫌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該物業分公司安全主管史某口頭傳喚回所進行調查。經審查,史某對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寶安警方對史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消防控制室沒有持證上崗被拘留?
消防控制室是設有火災自動報警控制設備和消防控制設備,用于接收、顯示、處理火災報警信號,控制相關消防設施的專門處所。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消防控制室設立24小時持證人員上崗值班,每班至少2人。
近年來,一些單位由于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玩忽職守、不會操作消防聯動設備或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人為設置在手動狀態而導致小火釀成大災,教訓十分深刻。
案例:遼寧營口市鲅魚圈區商業大廈火災
2016年1月25日凌晨3點,營口市鲅魚圈區商業大廈發生火災,近200余名消防官兵參與救援,無人員傷亡。
經調查發現,該大廈消防控制室本應有2人,卻只有1人值班。唯一的值班員在值班期間睡覺,不履行職責,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的火警信號置之不理,未能在第一時間有效處置初起火災,小火釀成大災。
據介紹,此次消防控制室專項整治行動的查處,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條文解析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第一項中規定:(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本項就是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
本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部門、行業、單位的規定。違法行為人出于牟利、趕進度等目的或者對消防安全的淡漠和僥幸心理,無視消防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讓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往往是重大火災事故的原因,應予以嚴厲處罰。
一件件的鮮活案例擺在眼前,不斷的敲響著警鐘。消防控制室是企業確保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墻”可將初起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因此消防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熟練掌握操作系統,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