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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場所、原則、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標志作為傳遞消防安全信息的場所。
2引用標準
GB13495消防安全標志
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4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術語
3.1觀察距離viewing distance
觀察者眼睛至標志中心點的距離。
在本標準中,觀察距離用字母D表示。
3.2觀察角viewing angle
觀察者的眼睛和標志中心點的連線與標志所在平面的夾角。
在本標準中,觀察角用字母。
3.3偏移距離displacement
標志的中心點至眼睛正視標志所在平面時的視軸的距離。
在本標準中,偏移距離用字母X表示。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
標志的中心點和眼睛的連線與眼睛正視標志所在平面時的視軸之間的夾角。
在本標準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
4設置場所
4.1旅游景點、露天娛樂場、市區街道、廣場、停車場和集貿市場等。
4.2GBJ16和GBJ45中規定的建筑物。
4.3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林區、礦區、油田和海上鉆井平臺等。
4.5其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場所。
5設置原則
5.1商場(店)、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船、機)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如避難層的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門或360°旋轉門旁設置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地設置“緊急出口”標志。在遠離緊急出口的地方,應將“緊急出口”標志與“疏散通道方向”標志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5.2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應設置“拉開”標志。
5.3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
5.4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標志。
5.5滑動門上應設置“滑動開門”標志,標志中的箭頭方向必須與門的開啟方向一致。
5.6需要擊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鑰匙或開門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開板面才能制造一個出口的地方必須設置“擊碎板面”標志。
5.7各類建筑中的隱蔽式消防設備存放地點應相應地設置“滅火設備”、“滅火器”和“消防水帶”等標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點應設置“消防梯”標志。遠離消防設備存放地點的地方應將滅火設備標志與方向輔助標志聯合設置。
5.8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固定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器等裝置附近必須設置“消防手動啟動器”標志。在遠離裝置的地方,應與方向輔助標志聯合設置。
5.9沒有火災報警器或火災事故廣播喇叭的地方應相應地設置“發聲警報器”標志。
5.10設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設置“火警電話”標志。對于沒有公用電話的地方(如電話亭),也可設置“火警電話”標志。
5.11設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標志。
5.12在下列區域應相應地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當心火災──易燃物”、“當心火災──氧化物”和“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標志:
a.具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的生產廠區、廠房等的入口處或防火區內;
b.具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的倉庫的入口處或防火區內;
c.具有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等的防火區內;
d.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區內;
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存放、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儲藏間內及其附近;
f.甲、乙、丙類液體及其它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上;
g.森林和礦山等防火區內。
5.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質或用水滅火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的地方應設置“禁止用水滅火”標志。
5.14在旅館、飯店、商場(店)、影劇院、醫院、圖書館、檔案館(室)、候車(船、機)室大廳、車、船、飛機和其它公共場所,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吸煙,應設置“禁止吸煙”等標志。
5.15其它有必要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地方。
6設置要求
6.1消防安全標志應設在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醒目的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6.2除必須外,標志——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6.3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標志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6.4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6.5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6消防安全標志的尺寸由最大觀察距離D確定。測出所需的最大觀察距離以后,根據GB13495附錄A確定所需標志的大小。
觀察距離D的確定參照本標準附錄A(參考件)。
6.7標志的偏移距離X應盡量縮小。對于最大觀察距離D的觀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最大不應大于15°。如果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該要求,應適當加大標志的尺寸以滿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關照明下,標志的顏色應保持不變。
6.9消防安全標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標志牌應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6.9.2其它用途的標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使用場所的防火要求;對室內所用的非疏散標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數不得低于32。
6.10室內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6.10.1疏散標志的設置要求
6.10.1.1疏散通道中,“緊急出口”標志宜設置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如圖2所示。也可以把標志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上面加蓋不燃透明牢固的保護板,如圖3所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志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處,“緊急出口”標志應設置在門框邊緣或門的上部,如圖4所示A或B的位置。標志脾的上邊緣距天花板高Al不應小于0.5m。位置A處的標志牌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h2不應小于2.0m。
6.10.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較小,也可以在圖4中C、D的位置設置標志,標志的中心點距地面高度h3應在1.3m─1.5m之間。
6.10.1.4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疏散標志牌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m,如圖5所示。
6.10.2附著在室內墻面等地方的其它標志牌,其中心點距地面高度應在1.3m—1.5m之間。
6.10.3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其它標志牌下邊緣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0m。
6.10.4在室內及其出入口處,消防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標志中的禁止標志(圓環加斜線)和警告標志(三角形)在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于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提示標志(正方形)及其輔助標志應滿足以下要求:
6.10.4.1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標志及其輔助標志,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也應滿足上述要求。當發生火災,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由應急照明燈具照明,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滿足上述要求。
6.10.4.2具有內部照明的提示標志及其輔助標志,當標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1x時,應能在5s內自動啟動內部照明燈具進行照明。當發生火災,內部照明燈具的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無論在哪種電源供電進行內部照明的情況下,標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