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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報警系統無線通信功能通用要求》行業標準于2014年4月16日經公安部批準發布。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編號為GA 1151-2014,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隨著消防電子技術的發展,無線通信技術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火災報警系統中。無線通信具有布線簡單、安裝方便的特點,是我國火災報警產品中新出現的一種特性,在工程應用上將日益廣泛。由于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產品性能直接關系到火災報警系統的穩定可靠,為了保障產品的安全運行,需要制訂相應的標準,明確其技術要求并制訂相應的試驗方法,以規范該類技術的應用,為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監督提供技術支持和依據。
該標準規定了火災報警系統中無線通信功能的要求、試驗、檢驗規則和產品標志,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火災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和可燃氣體報警系統。
標準編寫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產品的功能要求,保證無線通信功能與系統中相關產品的功能協調一致。編制組針對火災報警系統中無線通信的特點,規定了基本功能、狀態指示功能、發射功率、最大通信距離等技術性能,以及運行穩定性試驗、電磁兼容、氣候環境、機械環境和防護性能試驗等各項試驗要求,從無線通信功能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幾個方面給出了具體規定。
該標準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負責編制,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火災探測與報警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6)歸口。標準的頒布實施,對提高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