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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設置的十大要求

2016-12-29 17:00:01   來源:注冊消防工程師   作者:  閱讀:次   【 打印本頁 】

    一、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二、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三、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四、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五、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六、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七、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八、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九、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室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十、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②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③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④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

    ⑤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并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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